哈尔滨非吸刑事案件律师案例—黑龙江太平律所张鑫律师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大幅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信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齐X,女,中专文化,原系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XX。该公司未取得金融资质,齐X在任职期间,明知公司不具备合法金融业务许可,仍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广会、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年化利率 8.8%-16% 不等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经审计,齐X在职期间,共向 20 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 281.682 万元,已返还金额 17.678207 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 264.003793 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共计 23.583811 万元。2020 年 10 月 30 日,齐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公诉机关以齐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本案系共同犯罪,齐X系从犯,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对案扣押的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明确了核心辩护思路:
主体地位辩护:齐X仅为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情节利用: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
退赔与谅解争取: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最终取得 3 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庭审程序适配: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高效推进庭审流程,同时在庭审中就量刑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进一步考量从轻情节。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齐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同时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被告人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 2025 年 6 月 13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5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涉案财物处理:对齐X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按比例先行退赔集资参与人;责令齐X以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 21.583811 万元为限,按比例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齐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故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