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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成功改判,为客户保住使用多年但没有房产证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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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程序上涉及执行异议之诉、二审程序等;实体上横跨合同法、物权法,还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极为复杂。案件自2016年合同签订至今已逾十年,大量原始资料缺失,维权难度极大。最终能够取得理想结果,离不开各方努力,更离不开专业律师的精准判断与有力代理。

案件详情

赵X与张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衡水市桃城区的某处房产。双方约定,由开发商直接为赵X办理房产证。此后,赵X与开发商签订了选房认购书,开发商于2018年向赵X交付了房屋,赵X自此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然而,2023年1月,开发商在赵X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抵押给银行。2024年,因开发商未能履行对银行的债务,银行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产。赵X自认为已付清全部房款、实际居住多年,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结果:物权期待权不敌抵押权,赵X面临房屋被拍卖

一审法院依据该院其他生效判决,认定银行依法享有抵押权,该权利优先于赵X的“物权期待权”,赵X不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赵X不服,决定上诉。

耿正义律师核心观点:售后抵押,银行未尽审慎义务

耿正义律师在接受上诉委托后,迅速抓住案件关键争议点: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即典型的“售后抵押”情形。

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在办理抵押时,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及占有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本案中,案涉房屋自2018年9月起一直由赵X合法占有使用,银行在2023年1月办理抵押时,显然未依法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耿正义律师强调:如果一审判决成立,实际上等于“鼓励开发商从事售后抵押、实现一房二卖”,这将严重破坏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开发商恶意抵押的后果、银行未尽审慎义务的过失,最终却由无辜的购房人赵X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停止执行,解除查封。


  • 2026-05-01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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