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与高管劳动争议仲裁案
代理律师:李熙薇(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简介
某劳动者自2019年入职某研发制造公司,担任活动部副经理,约定月均薪资16000元。在职期间,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情形。2022年9月,劳动者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费用。
二、办案经过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工资标准认定、加班事实举证、未休年休假责任划分三大难点:
破解工资构成抗辩:公司主张劳动者工资含“浮动绩效+职务津贴”,以2022年7-9月无业务产出为由拒发绩效及津贴。律师团队调取近一年工资流水,证明劳动者此前12个月实发工资均稳定在16000元,且公司未举证绩效考核制度或劳动者履职瑕疵,最终仲裁委采纳“按原标准计发工资”的主张。
固定加班事实证据:公司否认2022年7-8月存在周末加班,律师团队结合劳动者外派期间的考勤惯例(公司按月按满勤记录确认)、返岗后打卡记录,及历史工资单中“每周6天工作制”的发放规律,推翻公司“无加班”抗辩,成功认定5天休息日加班事实。
厘清年休假责任边界:公司辩称外派期间劳动者可自行安排休息,视为已休年休假。律师团队援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明确公司负有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法定义务,未举证已安排休假或劳动者自愿放弃的,应承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全额支持我方核心诉求,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累计赔偿:82322.91元
四、案例启示
工资标准举证:劳动者长期稳定的实发工资记录,可作为认定固定薪资的有力证据,公司单方调整薪资结构需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事实认定:即便无签字确认的考勤表,结合历史用工惯例、工资发放规律、履职记录等间接证据,仍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年休假管理风险:用人单位需留存统筹安排年休假或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的书面凭证,否则将承担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