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薇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劳动者诉请工资差额、项目提成及违法解除赔偿金获仲裁支持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化名“甲”)于2020年11月入职某健康产业公司,任省区项目经理,双方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2022年12月20日,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无个人项目业绩、连续2个月绩效考核不达标、严重违反考勤制度、项目失职造成损失”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拒付经济补偿。
甲在职期间,公司存在克扣工资、拖欠项目提成等行为,双方就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产生争议。甲遂委托李熙薇律师代理本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主张2022年10-12月工资差额、2022年度项目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二、办案经过
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甲的银行流水、钉钉审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项目合作凭证等证据,针对公司抗辩逐一制定应对策略:
针对工资差额争议:公司主张甲主动申请待岗、应按待岗标准计薪,李熙薇律师通过提交甲与公司人事、上级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22年11月25日后的待岗系公司安排,并非甲主动申请;同时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论证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公司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反驳公司按30%发放待岗补贴的合法性。
针对项目提成争议:公司主张甲2022年9月后不再担任大区总监,无权主张后续项目运营端提成。李熙薇律师提交《营销事业部业绩奖励办法》、项目合同回款凭证、公司已发放建设端提成的审批记录,证明案涉某某县中医院项目系甲任职大区总监期间签订,且回款条件已成就,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对应提成。
针对违法解除争议:公司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张合法解除,李熙薇律师逐一驳斥:其一,公司已就绩效考核不达标扣发绩效奖金,再以同一事由解除属“一事二罚”;其二,甲仅2次迟到未达到公司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其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项目丢失系甲失职”,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四,即便甲不胜任工作,公司也应先培训或调岗,不得直接解除合同。
此外,李熙薇律师当庭协助甲变更仲裁请求金额,确保诉求符合实际欠付数额,提升裁决可执行性。
三、案件结果
仲裁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李熙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支付2022年10月工资差额871元、11月工资差额3494.25元、12月工资差额6115.14元;
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支付项目提成11385元;
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支持甲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60000元(甲主张金额在法定核算范围内,仲裁委全额照准)。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严重违纪”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恶意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李熙薇律师通过精准拆解公司抗辩逻辑、夯实证据链条,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中“待岗工资认定”“项目提成支付条件”“违法解除情形甄别”等争议焦点提供了实务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