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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确了特种车辆作业致损的保险赔付规则:特种车辆兼具交通工具与作业设备双重属性,其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应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符合交强险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代理既维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特种车辆保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件详情

特种车辆作业致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委托人系一名建筑工地劳务人员,在某地下管廊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配合特种起重车辆作业时不慎跌落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责任主体、保险赔付范围产生争议:涉事特种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以“事故发生在建筑工地、不属于交通事故、车辆未处于通行状态”为由拒赔;劳务分包方、设备出租方、商业险承保公司亦对责任划分存在异议。委托人遂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诉讼,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调取事故现场记录、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材料,明确各方主体关系——委托人与劳务分包方存在雇佣关系,涉事特种车辆由设备出租方提供,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阶段,律师围绕两大核心争议展开论证:

交强险赔付范围争议:针对保险公司“工地作业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强险”的抗辩,律师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保监会相关复函及特种车辆作业特性,主张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为作业而非通行,其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应比照适用交强险条例,且交强险的设立初衷是保障受害人及时获赔,不应限缩解释。

损失赔偿项目核算:逐一核实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委托人长期在城镇务工、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等事实,确保各项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支持了我方大部分诉求,认定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补充。交强险承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巩固一审论证逻辑,同时针对上诉人二审新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异议”提出程序抗辩,指出其超出上诉期限不应纳入审理范围;另补充提交商业险保单,明确即便交强险不赔付,商业险亦应承担责任,筑牢委托人权益保障防线。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认定案涉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对上诉人二审新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异议不予审理;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委托人获赔交强险保险金18万元、商业险保险金5万余元,合计23万余元,各项损失均得到依法支持。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特种车辆作业致损的保险赔付规则:特种车辆兼具交通工具与作业设备双重属性,其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应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符合交强险分散社会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目的。本案代理既维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特种车辆保险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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