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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沙滩车撞伤游客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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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系涉澳跨境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境外形成的医疗、收入证据经法定公证核验程序后,内地法院可直接采信,无需强制司法鉴定;公共沙滩区域游客合理休憩行为不构成过错,驾驶人或管理方不得以“未禁止即免责”抗辩;未成年人驾驶机动类游乐设施的,监护人及出租方均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案件详情

跨境沙滩车撞伤游客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简介

澳门居民张女士(化名)携家人在阳江海陵岛沙滩游玩时,在未禁止搭建帐篷的公共区域休憩,被未成年人驾驶的租赁沙滩车撞伤,致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张女士先后在当地医院及澳门多家医疗机构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及误工损失。因各方就赔偿责任及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张女士委托李熙薇律师代理诉讼,向沙滩车驾驶人及其监护人、出租方索赔。

办案经过

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跨境医疗证据链:针对澳门地区形成的病历、收入证明等材料,指导当事人完成委托公证人公证及内地法律服务公司核验手续,确保境外证据符合内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搭建帐篷存在过错”“过度医疗”“未成年人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等抗辩,律师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沙滩公共属性等证据逐一反驳:

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系驾驶人操作不当及车辆刹车隐患导致,与原告搭建帐篷无因果关系;

针对被告提出的“必须司法鉴定才能认定损失”的主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张经公证的境外医疗文书无需重复鉴定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对无医嘱支持的购药、推拿费用主动剔除,聚焦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赔偿项目,优化诉讼策略。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李熙薇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

原告对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承担70%赔偿责任;

沙滩车出租方违规向未成年人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承担30%赔偿责任;

经公证的澳门医疗记录、收入证明予以采信,支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公证费等合理损失,驳回无证据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

最终判决两被告按比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余万元,扣除已垫付费用后,限期支付。案件受理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澳跨境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境外形成的医疗、收入证据经法定公证核验程序后,内地法院可直接采信,无需强制司法鉴定;

公共沙滩区域游客合理休憩行为不构成过错,驾驶人或管理方不得以“未禁止即免责”抗辩;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类游乐设施的,监护人及出租方均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范式。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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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经验九年,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诉讼案件以来,获得当事人高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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