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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涉嫌走私普通物品案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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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采纳李熙薇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李某虽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案件详情

在校大学生涉嫌走私普通物品案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简介

在校大学生李X(化名)因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此前李X曾两次因走私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本次经口岸旅检通道入境时,随身携带1个境外品牌头盔未向海关申报,经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李X家属委托李熙薇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李熙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事实,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经分析,本案虽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但存在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其一,涉案偷逃税额刚达入罪标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二,当事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三,当事人系在校就读学生,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较低,且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针对上述情节,李熙薇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核心主张展开论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兼顾法律惩戒效果与教育挽救功能。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李熙薇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李X虽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X不起诉,同步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该案实现了对在校学生的教育挽救与司法温度的统一,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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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熙薇律师法律从业经验九年,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承办诉讼案件以来,获得当事人高达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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