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xx年,被告人“谭X”先后为某单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他人处购买发票数十张,票面金额合计数百万余元,虚开税额合计百万余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较大,建议依法判处。
二、办案经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团队接受“谭X”委托后,紧扣案件事实与在案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一是强调“谭X”系介绍虚开,并非直接开票方,在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小;
二是推动“谭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配合家属、涉案单位补缴全部国家税款损失,全部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三是强调“谭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悔罪态度诚恳。
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法院认定“谭X”具有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国家税款损失已挽回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案发后涉案单位已补缴全部被骗税款,国家损失得以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谭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四、律师价值与办案成效
(1)充分挖掘从宽情节。系统梳理认罪悔罪、退缴违法所得、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为缓刑适用奠定坚实基础。
(2)推动退赃挽损。协助当事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协调涉案单位补缴全部税款,有效降低社会危害性评价。
(3)争取缓刑结果。面对税额百万余元的“数额较大”指控,经律师充分辩护,使“谭X”成功适用缓刑,避免实刑羁押,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