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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离婚后财产处分纠纷,驳回首例债权人撤销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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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妮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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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与前夫离婚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并返还售房款。 判决结果:法院全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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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离婚后财产处分纠纷,驳回首例债权人撤销权诉求

案件类型:债权债务(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代理律师:王恒妮律师代理被告戚某某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原告应XX对被告胡XX享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胡XX与被告戚某某原系夫妻,于2023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离婚后第七天,戚某某出售了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得款xxx万元。原告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通过离婚协议及售房行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其债权实现,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约定并返还售房款。

争议焦点:

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以及戚某某后续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涉案房屋出售款的去向是否影响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

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

王恒妮律师作为被告戚某某的代理人,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了有力的抗辩。律师的核心策略是证明售房款并非被戚某某无偿占有,而是全部用于清偿与房屋相关的优先债务(银行按揭、第三方抵押借款)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向其父母的借款、装修尾款、网络贷款等)。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售房款已基本消耗完毕,未产生剩余财产可供执行。此举有效反驳了原告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主张,证明了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方的答辩意见,认为:涉案房屋上负担的抵押权优先于原告债权,售房款在清偿优先债务后所剩无几;剩余款项用于偿还经证实的其他债务,戚某某的行为并非无偿受让财产,亦不构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两被告的行为未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应XX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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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妮律师,浙江融哲(宁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九三学社社员,中国计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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