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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精准把控,缺席判决锁定胜局,21.5万元货款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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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 在线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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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高效代理了这起事实清楚但被告拒不到庭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法庭清晰、完整地呈现了由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双方对账事实构成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被告拖欠215,810元货款的客观事实及法律适用依据,其主张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成功地为客户追回了全部欠款。

案件详情

天津市宝坻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席XX,男,1XXX年1月1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XX,男,1XXX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

被告:左XX,女,1XXX年X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XXX。

原告席XX与被告罗XX、左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2X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高XX到庭参加诉讼,罗XX、左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罗XX、左XX向席XX支付21X,X10元;2.判令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罗XX、左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2X年X月3日至202X年X月X日,席XX与罗XX、左XX建立买卖关系。席XX为罗XX、左XX提供猪肉,罗XX、左XX支付货款。经双方核对,罗XX、左XX尚余21X,X10元货款未支付且经席XX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XX、左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罗XX、左XX在XXX农贸市场从事贩卖猪肉生意。2020年X月起,罗XX、左XX通过微信自席XX处订购猪肉。罗XX、左XX与席XX合作方式为,罗XX、左XX订货前一晚通过微信告知席XX,席XX将订购的肉类送至XXX农贸市场,罗XX、左XX通过微信结账。202X年X月X日,席XX与罗XX对账,罗XX、左XX共欠席XX21X,X10元席XX为证实己方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其与罗XX、左XX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各一份。另查,罗XX与左XX于200X年2月1X日登记结婚,202X年1月2X日离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罗XX与左XX席XX提交的微信记录等能够证实罗XX与左XX共同经营肉类销售业务,且席XX与罗XX、左XX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能够证实罗XX、左XX欠款的事实。罗XX、左XX欠款后经催要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席有亮主张货款21X,X10元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合上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XX、左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席XX货款21X,X1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XX元,保全费1,XXX.0X元,合计3,XXX.0X元(席XX已预交),由罗XX、左XX承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XX;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XX在线提交上诉状。


  • 1970-01-01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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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信息概览 赵孟亮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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