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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孟亮律师高效代理,成功追回10万元民间借款及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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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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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赵孟亮律师成功指导并组织原告整理了包括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光盘在内的完整证据链条,向法庭清晰呈现了双方的朋友关系、借贷事实、还款承诺及被告违约未还的全部经过。其代理工作扎实有效,所有证据均被法庭采信,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部支持,高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案件详情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董XX,女,汉族,1XXX年X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辽宁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系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20XX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辽宁省沈阳市XXX.

原告董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X年X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董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孟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从202X年3月1X日起按照LPR利率支付产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X年2月1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3X 000元,约定202X年3月1X日前全部还清。202X年2月2X日被告承诺返还X万元,其余X万元三日内还清。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却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张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X年2月1X日和2月23日因经营需要,通过微信分别向原告借款X万元,合计借款10万元。被告承诺于202X年3月1X日前全部偿还,并给原告出具了13X 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与偿还。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借条一张、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微信转账记录二张、光盘二张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以后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积极还款,不能借故拖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要求合理,且在法律规定标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董XX借款10万元,并从202X年3月1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1X0元,由被告张XX承担,被告张XX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垫付1 1X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70-01-01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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