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成功案例】原告主张“超付1200万元”诉不当得利,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全部诉求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王国辉律师 在线
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本案的成功代理,彰显了律师在复杂经济纠纷中“穿透表象、还原事实、精准抗辩”的专业价值,为当事人避免了1200余万元的不当索赔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案件名称:原告A、B与被告C不当得利纠纷案
审理法院:某省某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某民初XXXX号

(一)基本案情

原告A、B诉称:2024年3月至7月,原告A因投资项目向被告C借款3次,合计8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0.1%,应付利息8200元。原告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方式向被告C还款2020.84万元,超付1200.02万元,认为该超付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C返还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C委托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王国辉律师代理本案。经律师调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刻意隐瞒部分借款及担保事实,单方以“820万元借款”为基数主张“超付”,但实际总借款金额包含原告A个人借款及第三人D(由原告A担保)的600万元借款,合计近2000万元,原告还款未超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被告核心答辩要点

1. 原告隐瞒关键借款事实:原告仅主张820万元借款,却刻意隐瞒第三人D向被告C借款600万元、原告A作为担保人的事实。根据《借条》及原告A与被告C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A明确认可“总借款2000万元(含第三人D的600万元),还款约2100万元”,与被告C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两人总计借款近2000万元”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2. 原告还款未超付:即使按原告A自认的“还款约2100万元”计算,该款项用于清偿2000万元总借款及合理利息(月利率0.1%,利息2万元,总应还款2002万元),仅超出98万元,实为双方协商的逾期利息,属于合法债务清偿,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超付”。

3. 原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原告主张的“现金还款707.04万元”仅提供取现记录,未提供被告C出具的收条、转账确认等凭证,无法证明“取现-交付-接收”的完整事实;其提交的还款明细未区分“偿还个人借款”与“代第三人D偿还担保债务”,核算基础错误。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

1. 总借款金额认定:被告C向原告A及第三人D转账出借1420万元(原告A820万元+第三人D600万元,原告A为担保人),原告A主张的“现金借款580万元”因无证据支持未被认定。

2. 还款金额认定:原告A向被告C转账还款1310.8万元,第三人D转账还款144万元,合计还款1454.8万元,与总借款1420万元仅相差34.8万元。因双方借条已销毁、利率约定不清,该差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范围(按LPR的4倍计算)。

3. 原告举证不能:原告主张“超付1200.02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隐瞒担保事实、现金还款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A、B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三、律师价值

本案中,王国辉律师通过以下策略实现胜诉,充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

1. 精准锁定争议焦点:针对原告“选择性举证”的核心问题,重点围绕“总借款金额是否包含担保债务”展开抗辩,通过《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还原2000万元总借款的客观事实,直接推翻原告“仅借款820万元”的片面主张。

2. 有效反驳证据瑕疵:针对原告“现金还款707.04万元”的主张,明确指出其仅提供取现记录、缺乏交付凭证的证据缺陷,促使法院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削弱原告“超付”的计算基础。

3. 强化法律逻辑论证:结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需满足无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损失”的构成要件,论证被告C收取款项基于合法借贷及担保关系,原告还款系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条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王国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国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1年
王国辉律师
13611201****2252 执业认证
  • 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江西省余干县青创空间6楼
王国辉律师简介 执业律师 | 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 王国辉律师是江西抱柱信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拥有超过18年的法律实...
  • 136 0042 1935
  • wang136004219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