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发生详细过程
某装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装修公司方”)与某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方”),通过微信群共同对接某商业管理公司的超市门头装修及广告灯箱安装工程。双方联合出具报价单,并建立财务群进行项目结算。装修公司方安排一名木工(以下简称“伤者”)到现场施工。
2025年4月26日,伤者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摔下,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最终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伤者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近半年,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96万元。装修公司方法定代表人垫付了36.78万元,XX公司方法定代表人垫付了4万元。
伤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装修公司与XX公司构成合伙关系,作为共同雇主承担60%赔偿责任(约57.6万元),扣除已垫付款项后尚需支付16.8万余元;商业管理公司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承担10%赔偿责任(约9.6万元);伤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未固定安全爬梯、叠加人字梯、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自行承担30%责任。
装修公司方、XX公司方、商业管理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装修公司方主张:XX公司方应承担70%主要责任,自身仅承担30%次要责任;XX公司方则主张:伤者与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走工伤程序而非民事诉讼,且自身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商业管理公司主张不存在选任过失。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各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核心在于:二审法院明确认定伤者与装修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无社保、无固定考勤),而是个人劳务关系,从而否定了XX公司方“应走工伤程序”的抗辩,直接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规则。同时,法院认定装修公司与XX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应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XX公司方试图切割责任的努力。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作为装修公司方的代理人,在二审中成功维持了一审对伤者自身承担30%过错的认定,有效降低了公司方的赔偿基数;同时争取到法院明确否定劳动关系,避免了案件转入工伤程序带来的不确定性和更高赔偿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