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一家处于清算阶段的实业XX)的员工“第三人”,于2024年3月5日受XX领导安排,从昆明市前往普洱市出差。同年3月12日下午,第三人乘坐同事驾驶的车辆从普洱返回昆明途中,在墨江县境内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等多项重伤。
2025年1月,第三人的监护人向被告人社局(五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25年2月首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原告XX清算组介入后,因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被告于2025年4月自行撤销了原决定,并中止认定程序。
此后,经过劳动仲裁及法院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确认原告XX与第三人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据此恢复程序,并于2025年10月28日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36号),再次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
原告XX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重要突破点
劳动关系的最终确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确认了事故发生时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为工伤认定奠定了最核心的法律基础。
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原告XX主张非工作原因受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工外出”的合理延伸:法院认定出差往返途中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的伤亡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
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成功推动了工伤认定程序在因劳动关系争议中止后,依据生效判决得以恢复,并最终协助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保障了受伤员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XX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X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