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出借人)与被告原系朋友关系,原告最初向被告转账 30 万元用于合伙经营超市,后原告退出经营,双方约定将该笔款项及分红转为借款,被告出具了金额为 50 万元的借条。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委托王文龙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50 万元及利息。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二、案件难点
1、法律关系转化认定难:案涉款项初始为投资款,后转为借款,需结合借条、转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完整还原 “投资转借款” 的事实链条,避免被认定为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2、借条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借条载明金额为 50 万元,但实际转账仅为 30 万元,其中 20 万元为被告承诺的分红款,需区分合法本金与未实际产生的分红部分,确保法院仅支持合法有效的借款本金主张。
3、被告缺席庭审的事实固定难: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通过当庭质证还原事实,需律师通过证据链的完整性,向法院清晰呈现案件事实,推动法院采纳原告的合法诉求。
三、办案经过
1、证据梳理,还原完整事实链条
王文龙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将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出具的借条、双方沟通录音等证据进行串联,清晰呈现了 “投资款转为借款” 的全过程,证明双方已就案涉款项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为案件定性奠定基础。
2、精准区分,明确合法借款本金
针对借条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一致的问题,律师向法院明确说明:借条中的 20 万元分红款未实际产生,不应计入借款本金,本案实际借款本金为 30 万元。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自借条约定的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确保诉求合法合规。
3、缺席庭审,推动法院采纳原告主张
庭审中,王文龙律师围绕证据链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结合被告缺席的情况,向法院证明原告的主张有充分证据支撑,推动法院采纳原告的合法诉求。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借条中未实际产生的分红款不予认定,最终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 万元及逾期利息(自约定还款日起,以 3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85%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分担,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五、律师价值(140 字版)
本案系投资款转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存在款项性质认定、借条金额与实际交付不符、被告缺席庭审等难点。王文龙律师梳理完整证据链,还原事实,区分合法本金与未产生的分红款,明确主张逾期利息,推动法院支持 30 万元本金及利息诉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