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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转致乘客骨折索赔案:承运人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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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结果不仅全额支持了当事人的索赔请求,也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公共交通承运人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42月,顾X乘坐某XX公司经营的公交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车身发生倾斜晃动,导致顾X从座位上摔至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顾X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髁间棘骨折。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顾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二、案件难点

1. 归责原则的适用争议

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通常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如驾驶不当)。但在本案中,法律推定只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承运人即构成违约。

XX公司往往会主张“司机操作合规”“路况复杂”或“乘客未扶好”来试图证明自己无责,但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很难直接免责。

2. 免责事由的举证门槛极高

根据法律规定,XX公司若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证明损害是由法定免责事由导致的,且仅限于两种情况: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律对“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极严,需达到“完全未能尽到普通理性人最低注意义务”的程度。

乘客常见的“未抓稳扶手”、“乘车时短暂瞌睡”等一般性疏忽,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在本案中,XX公司难以举证证明顾X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也难以证明骨折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面临极高的举证不能风险。

三、律师代理成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纪留芬律师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胜诉的成果:

1.  一审胜诉: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关于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核心观点,判决被告某XX公司赔偿原告顾X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  二审维持:被告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结果不仅全额支持了当事人的索赔请求,也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公共交通承运人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

四、律师作用

1. 精准锁定法律关系与归责原则

律师并未局限于一般的交通事故侵权思路,而是敏锐地抓住了本案属于客运合同纠纷的性质,准确援引《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这一策略将举证责任倒置给XX公司,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乘客一方的举证负担。

2. 有效驳斥对方免责抗辩

针对XX公司可能提出的“乘客未注意安全”等抗辩理由,律师在法庭上明确指出:在法律框架下,除非XX公司能证明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一般性疏忽不能免责。通过专业的法理分析,成功说服法院认定XX公司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

3. 引导理性维权与社会价值构建

除了个案的胜诉,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还注重向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与法律逻辑,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同时,通过对案件的深度解读,向社会传递了“司法优先保障弱势乘客权益”的信号,促使公众理解个体权利边界,也督促公共交通运营主体强化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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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留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常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先后在房地产公司、制造业上市公司、新能源上市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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