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11月
代理哪一方:原告(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常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常熟市2019*号地块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涉案工程,合同暂定价约2.07亿元。后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清标补充协议》,确认固定总价227XXXX6153.56元。工程于2019年8月9日开工,2021年11月9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被告仅支付176XXXX3137元,尚欠工程款及投标保证金。被告反诉主张工期延误、逾期提交资料、管理人员违规、渗漏等问题,索赔违约金合计2977万余元。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19XXXX9948.28元及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2. 确认原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万元;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26XXXX1467.65元及逾期利息(以426XXXX146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原告就上述工程款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以依法可执行部分为限)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四、原告支付被告逾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违约金10万元;
五、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工期违约金、管理人员违约金、渗漏违约金等合计约2967万余元均未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以“结算未完成”为由拒付到期工程款,并提起近3000万元的反诉索赔。我方通过举证工程联系单、工期说明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因疫情、甲方原因等非我方责任;针对渗漏问题,以联系单证明系第三方原因导致地库上浮;针对管理人员违约,指出被告举证不足。最终法院仅支持10万元逾期提交资料违约金(远低于原告诉请的166万元),其余反诉全部驳回。同时,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及结算进程,认定被告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至97%工程款,并支持优先受偿权及投标保证金返还。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通过精细梳理工期顺延证据、推翻被告巨额反诉索赔、推动法院依据结算进程认定付款节点,成功为客户追回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并将反诉损失控制在10万元以内,有效避免了近3000万元的赔偿风险,显著提升了债权回收的确定性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