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9月
代理哪一方: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原告与被告(苏州XX公司)签订《苏地2019-WG*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后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总价142XXXX1271.35元。工程于2021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备案。2022年4月15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结算金额139XXXX9727.87元,其中质保金XXX.84元(返还日期2023年3月26日)。被告已付124XXXX5439.45元,尚欠151XXXX4288.42元(含质保金)。原告以被告经营状况恶化、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为由,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支付质保金,并诉请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1XXXX4288.42元及逾期利息(按LPR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
2. 确认原告就欠付工程款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896.58元及逾期利息(以109XXXX6896.58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自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就上述工程价款对“苏地2019-WG*号地块总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质保金及自2022年1月25日起算的利息未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质保金是否应提前支付及利息起算点。法院认定: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中止履行先义务,不能用于要求对方提前付款,故质保金支付期限未届满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点应为结算协议书签署次日(2022年4月16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25日。尽管质保金请求被驳回,但代理律师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扣除质保金后的全部工程款(1091万余元)及法定利息,并获得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效锁定了债权,为后续质保金到期后的支付及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通过诉讼及时固定了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避免了因发包方经营风险导致债权落空;在质保金未到期的不利情况下,仍成功追回1091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大幅降低了客户的回款风险与时间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