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成功代理施工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案——法院驳回发包方质量抗辩与以房抵款主张
案件简介:
本所程杰律师代理原告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起诉被告某发包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并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1. 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法抗辩;2. 合同中“以房抵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程杰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首先,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对于发包方所主张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程杰律师在庭审中强调:第一,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第二,更为关键的是,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本案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其次,针对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了该条款的实质,并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理由在于: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