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件类型:劳动工伤
判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代理人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冉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自2014年起拖欠工资。2021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覃XX出具《欠条》,确认欠薪合计xxx元,承诺2021年底前付清。到期后,公司仅支付xxx元,剩余xxx元未付。冉某某委托严X律师起诉,要求公司及覃XX支付欠薪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欠条》有覃XX签名及捺印,结合短信催款记录,认定欠薪事实成立。因覃XX系公司唯一股东,且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公司与覃XX共同支付欠薪xxx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
争议焦点:
《欠条》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严X律师巧妙运用“双重责任”策略:一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主张覃XX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另一方面,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主张覃XX作为一人公司股东,应承担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双重保障下,确保客户债权在任何一种法律路径下均能实现。
办案心得:
劳动纠纷中,书面结算凭证(如欠条、结算单)是突破诉讼时效的关键。律师应指导劳动者在离职时务必取得用人单位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欠款凭证。对一人公司,可直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无需劳动者举证证明财产混同,大幅降低维权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