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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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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类型:债权债务

判决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身份:原告代理人

代理结果:胜诉

案件主要内容

李某某与焦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xxx元,月利率1.3%,期限6个月。王某某及某某物业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保证期间5年。借款到期后,焦某某未还款。李某某委托严驰律师起诉,要求焦某某还本付息,王某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律师费、担保费。

法院审理查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约定利率超过LPR四倍(年利率15.2%),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王成及物业公司自愿提供连带保证,判决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费、担保费依约由焦某某承担。

争议焦点

约定利率是否过高?

保证人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价值

严驰律师在起诉时即精准计算法定利率上限,避免因诉求过高被驳回。针对保证人,严格审查保证期间(5年)是否覆盖诉讼时效,确保担保责任有效。同时,依据合同约定,成功主张律师费、担保费由违约方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客户维权成本。

办案心得

民间借贷的担保条款设计至关重要。律师需提醒客户:保证期间不得少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且需明确约定“连带保证责任”。对利率约定,应直接写明“不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避免因表述模糊导致部分利息不被支持。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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