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被查封?宿迁张靖爽律师胜诉确认车辆所有权并排除执行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XX)苏X民初X号,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A某因自己实际出资、长期占有使用的奔驰轿车,被登记名义人宿迁B公司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查封,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排除强制执行,正式委托北京市弘嘉(宿迁)律师事务所张靖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事实复杂且涉及物权归属认定:20XX年X月,原告A某与B公司股东C某及B公司三方签订《购车还款借名协议》,约定A某出资购买奔驰轿车,首付款由A某支付,车贷由C某偿还,用以抵偿C某欠A某的28万余元债务;车辆实际所有权归A某,仅借名登记在B公司名下用于抵扣税款。协议签订后,A某实际支付购车首付款154800元,车辆交付后一直由A某及其朋友占有、使用、处理违章,车贷由C某按期偿还,并于20XX年X月结清。后B公司因拖欠被告宿迁D公司债务被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B公司名下的案涉车辆。A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委托张靖爽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车辆归A某所有,并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张靖爽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借名买车、实际出资、长期占有、登记仅为形式”四大核心要点,全面梳理证据、严谨论证物权归属,为委托人保住重大财产权益。
二、律师辩护经过
张靖爽律师代理思路清晰、要点突出、法理扎实:
固定借名买车事实:提交《购车还款借名协议》,证明三方真实意思为车辆归A某所有,仅借名登记。
举证实际出资与占有:提供首付款转账记录、车贷还款记录、车辆使用及违章处理记录,证实A某系真实权利人。
精准适用物权规则:主张机动车物权以交付、占有为生效要件,登记仅为对抗要件,不能仅凭登记认定所有权。
论证排除执行依据:证明原告对车辆享有真实、合法、在先的实体权利,足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
四、判决结果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张靖爽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
确认苏XXX奔驰牌轿车归原告A某所有;
停止对上述车辆的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宿迁D公司负担。
四、律师价值
重大财产成功保住:帮助委托人保住价值数十万元的奔驰车辆,避免因他人债务导致自身财产被执行。
物权归属完全确认: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车辆归原告所有,从根本上定分止争。
法律观点权威采信:法院采纳“交付占有优先于登记”的核心代理观点,成为同类案件裁判参考。
执行程序成功阻断:在执行异议被驳回的不利情况下,通过执行异议之诉逆转结果,实现权利救济。
复杂案件专业突破:在破产企业、多方主体、借名登记交织的疑难案件中,以专业能力实现全面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