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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维持原判,年逾六十误工费及护理费获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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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举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成功推翻保险公司关于超龄无误工费的抗辩,并依据司法解释将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涵盖院外卧床休息,为当事人多争取误工费及护理费共计5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农村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9月

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详情

2024年5月,许XX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李XX(女,1963年出生)发生刮撞,致李XX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许XX全责。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李XX住院92天,出院医嘱“卧床休息2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65629.30元(含误工费42473.20元、护理费20960.80元等),许XX赔偿10325.64元。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李XX超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误工期及护理期认定过长。

我方诉讼请求(原审)

判令许XX、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10160.55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

案件结果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误工费与年龄无涉,农村老年人实际从事劳动且有收入减少的应予支持;误工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08天);护理期包括院外医嘱卧床休息的60天(共152天)。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超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认定及误工、护理期限。代理律师充分举证受害人尚在耕种家庭承包地的事实,引用司法解释及国家鼓励低龄老年人发挥作用的政策精神,成功说服法院突破年龄限制。针对保险公司以“出院医嘱无护理要求”为由缩短护理期的观点,指出“卧床休息”必然需要他人护理,最终二审全面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举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成功推翻保险公司关于超龄无误工费的抗辩,并依据司法解释将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涵盖院外卧床休息,为当事人多争取误工费及护理费共计5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农村老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 2025-09-01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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