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补充意见)
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孟亮律师担任XXX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不予批捕意见书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恳请对X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本案核心保护法益为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取得XXX谅解是案件从宽处理的核心
即便退一步假设XXX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该法益的直接承载者和受侵害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本案中,XXX与XXX系唯一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在案涉期间并无其他合法婚姻登记,因此XXX是本案唯一适格的被害人,其合法婚姻权益才是刑法应当重点保护的对象。基于此,本案处理的核心关键并非举报人XXX的诉求,而是是否取得XXX的核心谅解。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要求,对于因感情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若取得核心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表明被侵害的婚姻家庭关系已得到实质性修复,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
二、五项在案线索及证据,足以证明XXX自始明知XXX存在合法婚姻状态
现有在案证据及客观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推定XXX在与XXX交往之初即明知其已婚,具体如下:
XXX与XXX的聊天记录中,留存有XXX制作假结婚证并将该假证发送给XXX的直接证据,且该假结婚证的制作时间明确在2025年1月双方所谓“办事”之前,XXX全程参与伪造证件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双方举办所谓仪式时,XXX的所有亲戚、朋友、同事均未到场,XXX对此完全知情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印证二人关系自始处于隐秘状态;XXX的手机聊天记录中,明确有“不行我就把婚离了,咱俩领证吧”的表述,该表述直接向XXX披露了XXX尚未解除现有婚姻的事实;XXX有明确的流产医疗记录,XXX全程知晓该流产事件及相关情况;
XXX正是在XXX流产、未能生育子女之后,才开始向XXX索要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随即威胁要通过刑事程序追究XXX的责任。
上述五项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XXX自始至终明知XXX存在合法婚姻关系,XXX在双方关系中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
三、XXX主张其“不明知”XXX已婚,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且时间节点严重违背常理
XXX仅以其报案行为单方主张其“不明知”XXX的婚姻状态,但未提供任何客观证据予以佐证。判断行为人主观认知的标准,应当是其交往期间的客观行为,而非关系破裂后的单方陈述。
从时间节点来看,XXX在与XXX长达4年的交往过程中,从未对XXX的婚姻状况提出过任何质疑,也从未要求XXX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更未在所谓“发现被骗”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反,其报案行为发生在XXX流产、双方就恋爱期间转账款项协商未果之后,该时间节点与民事纠纷的产生高度重合,其关于“不明知”的主张明显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交往逻辑,不具有任何可信度。
四、XXX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赔偿,违反刑事法律适用边界
XXX与XXX之间关于恋爱期间转账款项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XXX在民事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举报重婚罪为由向XXX施加压力,意图通过刑事强制措施迫使XXX满足其不合理的民事诉求,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明确要求,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将刑事报案作为民事追偿的工具。XXX若认为其存在经济损失,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其通过刑事举报施压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适用边界,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取得XXX谅解后,依法应当对XXX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XXX的损失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如前所述,XXX是本案唯一的核心被害人。若XXX能够取得XXX的书面谅解,表明其行为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破坏已得到实质性修复,社会危害性已基本消除。在此情况下,对XXX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避免因刑事羁押引发夫妻关系破裂、家庭解体等次生社会问题。
对于XXX主张的恋爱期间经济损失,因其与本案重婚罪的刑事处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XXX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应以牺牲XXX的合法权益及刑事法律的严肃性为代价,满足其不当诉求。
XXX手机当中有伪造的结婚证件,以及聊天记录,能够证明XXX向XXX表述过“不行,我把婚离了,咱俩领证儿吧”。上述证据均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扣押当中,请检察机关依法核实
综上所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X构成重婚罪。即便退一步假设其行为涉嫌犯罪,也因XXX自始明知XXX已婚、XXX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极低,且取得核心被害人XXX的谅解即可实质性修复被侵害的法益,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辩护人恳请贵院全面审查本案事实与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XXX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孟亮律师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