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信息
1. 判决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XX
2. 判决时间:2026年5月24日
3. 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4. 承办律师:陈兵兵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安徽某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订合法有效的《图书经销协议》,约定我方当事人为上诉人提供图书供货服务,同时明确了付款周期、对账结算、发票开具等合作细则,合作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仍延续实际供货合作关系。
合作期间,上诉人公司原采购人员贾X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对账单、虚报订单等方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行为,该刑事案件已由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相关涉案款项、退赔事宜均在刑事程序及关联民事案件中处理完毕。
后续双方就正常图书供货的货款结算产生争议,我方当事人经核对对账明细,确认上诉人尚欠货款未结清,多次沟通催收无果后,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
上诉人不服一审生效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应与另案合并审理,且案涉货款应当抵扣其员工职务侵占造成的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代理二审诉讼,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逐一抗辩、举证质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三、我方诉讼请求
(一)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上诉人支付我方当事人剩余货款249004.98元;
2. 判令上诉人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倍LPR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二)二审答辩核心主张
1. 本案系双方正常买卖合同履约纠纷,与上诉人员工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关联民事案件属于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供货书目、涉案款项均无重合,无需合并审理;
2. 上诉人员工贾X的个人犯罪行为,责任主体为其个人,我方当事人未参与、未协助任何犯罪行为,无需为上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代偿责任;
3. 上诉人主张以涉刑款项抵扣本案合法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相关涉刑款项、手续费返还等事宜已在另案中全部处理完毕,无权重复抵扣;
4. 双方案涉供货事实清晰、货款金额经双方确认无误,上诉人拖欠货款事实成立,应当足额支付剩余货款。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支撑,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即上诉人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货款249004.9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35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的核心货款债权全部得到司法支持。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商事买卖合同纠纷与员工刑事犯罪交叉的疑难案件,也是企业商事交易中高频遇到的刑民交叉法律争议问题。上诉人全程核心抗辩逻辑,系试图将员工个人职务侵占的犯罪损失,转嫁至合作商事主体,以刑事涉案事实对抗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付款义务,以此逃避货款支付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本案最大的争议难点在于刑民法律关系的区分界定。我方通过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比对刑事判决书及关联民事案件卷宗,明确区分了“员工个人犯罪行为”与“企业之间合法买卖合同履约行为”两个独立法律关系,精准举证证明本案供货书目、货款金额与涉刑款项无任何关联,且对方主张抵扣的款项已在另案完整处理完毕,不存在损失未弥补的情形。
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合并审理、共同侵权、重复受偿等全部上诉理由,我方逐一从合同相对性、刑民分离审理原则、证据效力、司法裁判规则等维度进行充分抗辩,彻底推翻对方的上诉逻辑。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答辩观点,明确企业员工个人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及于善意合作第三方,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员工管理过错风险,不得转嫁给合同相对方。本案的胜诉,不仅全额挽回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厘清了刑民交叉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边界,为同类商事合作纠纷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
六、律师价值
本案精准区分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剥离对方以员工犯罪为由拒付货款的不合理抗辩,依托完整证据链与司法裁判规则,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终审全额维持货款给付判决,足额保障当事人商事债权落地,规避企业商事合作中的无端追责风险,精准化解商事履约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