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8月27日
代理一方:被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因泰国佛牌请购、法事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社交平台关注到二被告发布的相关内容后主动联系,自2021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次向二被告付费,交易内容包含算命测算、佛牌购买、定制佛像、法事仪式、刺符、居间代请相关服务等,累计转账62笔,总金额646040.55元,部分交易款项由原告亲属账户代为支付。双方全程未签署书面合同,原告还曾亲自出境前往泰国参与现场法事、刺符等仪式。
交易过程中原告多次对法事、佛牌带来的所谓效果予以认可,主动要求继续请购佛牌、安排法事,还主动向被告分享识别行业内其他从业者的经验。后续原告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通过算命制造心理恐慌,以封建迷信进行欺诈,宣称佛牌、法事具备改运消灾的超自然功效,交易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案涉交易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无效。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二被告共同全额返还全部转账款项646040.5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
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后,我方从多维度组织抗辩证据,整理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出境参与仪式视频照片、泰国当地宗教场所资料、原告事后反馈感受记录、平台账号运营材料、交易明细分类材料等证据。我方抗辩核心观点:全部交易均系原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自愿作出,交易周期长达近三年,上百次独立交易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相关活动属于泰国当地民间宗教文化范畴,原告充分知情甚至主动出境参与;案涉服务已经实际履行,大部分款项已经支付给泰国当地第三方,客观上无法追回;即便法院认定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归于无效,该类因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产生的债务,法律不应支持返还;另外部分交易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庭审中,原告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社交平台截图,主张被告宣扬封建迷信、实施诱导欺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交易属于经营行为,相关法事、佛牌宣传目的区别于我国传统民俗宗教,整体属于封建迷信活动,认定案涉交易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但同时查明原告属于主动参与、积极追求相关交易效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易系受欺诈作出。法院认为该类违背公序良俗的交易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支持原告返还钱款、给付利息的诉求,同时法院将二被告相关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 案涉全部交易系原告自愿发起,不存在欺诈胁迫,交易真实有效;即便合同被认定无效,原告主张返还全部款项亦无法律依据;
3. 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
1. 确认原告与二被告2021年7月18日至2023年4月23日期间因法事服务、佛牌物品交易所形成的合同关系无效;
2. 驳回原告要求返还646040.55元款项、支付利息以及承担保函费的全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824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法院另就被告相关行为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案件总结
本案是涉境外佛牌、法事服务的典型合同纠纷,案件最大争议焦点集中两点:一是案涉交易是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封建迷信行为,合同效力如何;二是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是否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全额返还款项诉求。
代理过程中,我方不回避案涉交易的客观属性,重点从交易发生的完整过程展开举证,通过完整聊天记录、出境现场视频、原告多次主动下单、主动反馈服务效果等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证明交易是原告长期、主动、自愿参与,并非遭受欺诈胁迫。同时梳理全部交易,区分买卖、居间、私人转让、定制加工等不同交易类型,提交泰国当地文化背景资料,说明服务已经实际履行,大部分资金已经流向境外第三方,客观上无法完成退款追偿。
本案裁判体现重要司法导向: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直接归于无效,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可以借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已经给付的款项。对于当事人主动参与封建迷信类交易而支出的费用,法律不予保护,否则等于司法变相为迷信交易提供救济渠道,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同时提示相关从业者,此类境外宗教民俗类商业经营在国内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即便交易相对方完全自愿,依然可能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行为线索还可能被移送公安。对于普通民事主体,也应当理性看待此类所谓改运祈福类服务,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