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信息
1. 判决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6年5月24日
3. 代理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4. 承办律师:陈兵兵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联企业员工职务侵占刑事犯罪,属于典型刑民交叉商事案件。上诉人安徽某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订《图书经销协议》,约定我方为上诉人提供图书供货服务,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上诉人原采购人员贾X为协议授权代表。
合作期间,2021年8月10日至12月24日,上诉人分13笔向我方转账共计927076万元,其中749290元系贾X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账”为由虚构业务申请支付,我方按贾X指示扣除5%税费后,将711825.5元转至其个人账户,剩余37464.5元为我方实际留存金额。2023年5月,贾X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其侵占上诉人255万余元,案涉749290元属其职务侵占款项。
2024年,上诉人向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我方返还全部749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称我方与贾X构成共同侵权、恶意协助犯罪。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我方未参与贾X犯罪,无需代偿全部款项,但留存的37464.5元属不当得利,判决我方返还该款项及对应利息。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持主张本案与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我方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返还责任。我方律师接受委托代理二审,全程梳理证据、厘清刑民法律关系、抗辩对方不合理诉求,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三、我方诉讼请求(二审答辩主张)
1. 本案系独立买卖合同纠纷,与贾X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我方未参与、未协助贾X实施犯罪,无共同侵权行为;
2. 案涉749290元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贾X个人职务侵占款项,我方仅留存37464.5元,一审判决仅判令返还该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
3. 上诉人主张我方返还全部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员工管理疏漏、内部职务犯罪风险,不应转嫁给善意合同相对方;
4.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法院明确,根据刑民分离审理原则,贾X个人职务侵占犯罪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我方无证据证明参与犯罪或存在过错,无需承担全部代偿责任;我方留存的37464.5元属不当得利,一审判决返还该款项及利息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2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仅需返还37464.5元及对应利息,无需承担上诉人主张的749290元巨额返还责任,核心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企业商事合作中刑民交叉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疑难案例,核心争议焦点为员工个人职务犯罪责任与企业合同责任的划分,以及刑民案件审理边界的界定。上诉人全程试图混淆法律关系,将其员工贾X个人职务侵占的全部损失,转嫁至我方当事人,主张我方承担全额返还责任,本质是逃避自身员工管理失职的风险。
案件办理难点集中于三点:一是刑民法律关系区分,需精准论证贾X个人犯罪与双方买卖合同履约行为相互独立,无关联;二是过错责任认定,需举证我方无协助犯罪、无恶意放任的主观过错,仅系配合合同授权代表履行流程;三是不当得利范围界定,需明确我方仅留存37464.5元,上诉人主张的全额返还无事实依据。
代理过程中,我方律师全面梳理《图书经销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全部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清晰还原案件事实。针对上诉人“同一事实、共同侵权、恶意过错”等上诉理由,逐一从刑民分离司法解释、合同相对性、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不当得利法律规定等维度进行严谨抗辩,彻底推翻对方全部上诉逻辑。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答辩意见,明确企业员工个人职务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及于善意合作第三方,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风险不得转嫁合同相对方。本案胜诉,不仅为当事人避免了70余万元的不必要损失,更厘清了刑民交叉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为同类商事案件代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商事权益。
六、律师价值
本案精准区分刑民交叉法律关系,厘清员工职务犯罪与企业合同责任边界,通过完整证据链与严谨法律抗辩,成功驳回对方全额返还诉求,仅承担小额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为当事人规避70余万元损失,高效化解刑民交叉商事纠纷,守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