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纠纷案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吴少玲律师 在线
广东知恒(佛山)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401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吴少玲律师精准固定实际施工人身份,梳理多年沟通记录、结算文件及发函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破解工程年代久远、现场灭失、工程量难以举证的难题。专业论证诉讼时效持续中断,有效驳回对方时效、主体不适格、工程量不实等无理抗辩。熟练适用建工司法解释,锁定总包付款责任及发包人居委会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主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一二审全程把控诉讼策略,最终二审完胜,全方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案涉工程为区某工业区道路建设工程,由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作为发包人,与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TX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XX公司进场组织施工,并垫付履约保证金 150000 元。
施工过程中,因当地村民阻挠施工,工程中途停工未完工。工程停工后,TX多年持续通过邮件、短信、政府部门发函等方式,与居委会对接工作人员沟通工程量核算、工程结算及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汤X先后出具多版工程结算文件,经与居委会多方协商核减后,最终确定案涉应付工程款金额为 414946.07 元,XX公司亦盖章确认结算文件。
但此后XX公司迟迟未向TX支付欠付工程款,亦未退还履约保证金;居委会作为工程发包人,始终以工程量存疑、未完成正式结算、已过诉讼时效、TX主体不适格等理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TX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我方吴少玲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二)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XX公司、居委会向TX连带支付欠付工程款 414946.07 元,并自 2023 年 1 月 7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判令XX公司、居委会向TX返还履约保证金 150000 元,并自 2019 年 10 月 29 日起按 LPR 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一审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1. XX公司限期向TX支付工程款 414946.07 元及相应利息;
  2. XX公司限期向TX返还履约保证金 150000 元及相应利息;
  3. 居委会在欠付XX公司工程款 414946.07 元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TX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居委会不服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其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TX承担。

(四)上诉争议焦点

居委会上诉核心理由:
  1. TX提交多版结算金额前后不一致,无法确定实际工程量,单方主张工程款无事实依据;
  2. 结合后期地质勘察报告、招投标文件,TX主张的填碎石、挖土方、余方弃置等工程量虚假,虚增工程价款;
  3. TX结算费率、招标代理服务费、结算系数适用错误,工程款计算标准不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
  4. 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TX主体不适格,无权向居委会主张权利。

(五)二审代理抗辩与审理

我方作为TX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居委会全部上诉理由逐一精准抗辩:
  1. 结算金额合理性:多版结算金额系应居委会及政府部门要求逐步协商核减形成,并非汤X单方随意编造,最终结算金额经XX公司盖章确认,多年来居委会未提出书面异议,应作为定案依据;
  2. 工程量真实性:案涉工程 2012 年施工,居委会时隔 9 年才出具地质勘察报告,且后期自行委托第三方进场施工、破坏原始施工现场,无法以事后地质状况倒推早年施工内容;XX公司函件已明确确认汤X完成填砂、石屑、土方挖运等施工内容,居委会以无关招投标文件反驳实际工程量无法律效力;
  3. 费用及结算系数适用:工程停工系村民阻挠及居委会协调不力导致,由此产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实际支出应由过错方承担,TX按合理标准计取费用合法有据;合同约定结算系数仅适用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情形,本案无相关变更事由,不应强行适用 0.85 结算系数;招标代理服务费因项目中途停工产生额外损失,应由发包人居委会承担;
  4. 诉讼时效与主体资格:TX自工程停工后,持续通过邮件、短信、发函等方式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连续中断;XX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明确汤X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全程由TX对接施工、缴费、结算,居委会全程知情,TX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采信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居委会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居委会自行承担。

二、案件总结

  1. 本案是典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案件,核心涉及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未完工工程工程量结算、诉讼时效中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四大法律难点;
  2. 案涉工程时隔十余年、原始施工现场灭失、发包人单方事后否认工程量、刻意援引合同条款压低工程价款,且以诉讼时效、主体不适格为由恶意抗辩,案件举证及法律抗辩难度极大;
  3. 一审、二审阶段,法院均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完整支持TX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诉求,判令挂靠总包单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方位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4. 法院明确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持续通过书面、通讯、信访发函等方式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发包人长期不结算、事后破坏现场再单方否认工程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无有效证据推翻施工方及总包方确认的结算金额,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律师价值

  • 1、身份确权,锁定实际施工人合法主体资格
    专业梳理挂靠关系、实际施工流水、履约保证金垫付记录、项目全程对接沟通证据,依法固定当事人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发包人以 “主体不适格” 拒付工程款的抗辩壁垒,为直接向发包方追责奠定法律基础。
  • 2、证据体系重构,破解年代久远、现场灭失举证难题
    案涉工程时隔十余年、原始施工现场被破坏、对方单方否认工程量。律师系统整理历年邮件、短信对账记录、多版结算文件、总包盖章确认结算书、工程函件及政府维权函等材料,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推翻对方事后单方地质报告、无关招投标文件的不实质证。
  • 3、精准拆解上诉抗辩要点,全维度反驳发包人无理拒付理由
    针对对方提出的工程量虚假、结算金额随意编造、费率及结算系数适用错误、超诉讼时效等全部上诉理由,逐一从事实、合同条款、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多角度精准抗辩,厘清停工过错责任、施工范围认定规则、结算计价逻辑,全部驳回上诉主张。
  • 4、诉讼时效专业把控,成功认定时效连续中断
    律师梳理当事人多年持续对账、催款、发函、政务维权的完整时间线,依法论证持续性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彻底击破对方 “起诉超时效、权利灭失” 的核心抗辩。
  • 5、精准适用建工司法解释,锁定发包人连带清偿责任
    熟练运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居委会主张权利,成功争取6、总包直接付款 +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双重保障,极大提升回款执行力。
  • 合理主张利息与资金占用损失,实现权益全额兜底
    专业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履约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严格按 LPR 计息标准依法计算,让当事人不仅拿回本金,更全额追回逾期占用资金的法定利息损失,实现权益最大化。
  • 7、一二审全程策略把控,稳定胜诉结果
    从一审诉讼请求设计、证据排布、庭审辩论,到二审应对上诉、质证抗辩、法律观点输出,全程制定诉讼策略,守住一审胜诉成果,二审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落判、锁定回款结果,为后续强制执行筑牢法律依据。


                                         

  • 1970-0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吴少玲律师
吴少玲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少玲律师
5.0分服务:401人执业:7年
吴少玲律师
14406201****6268 执业认证
  • 广东知恒(佛山)律师...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5号万科金融中心C座11楼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
吴少玲律师,2019年执业,现任广东华商(佛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骨干,佛山南海区妇女联合会志愿服...
  • 150 2421 7303
  • 1502421730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