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绩效奖金、工资差额)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简易程序当事人:原告(用人单位):某企业(脱敏处理)被告(劳动者):Z某(已隐私脱敏)代理方:广东知恒(佛山)律师事务所 吴少玲律师
二、案件详情
(一)基本用工事实
劳动者Z某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入职某企业,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7 年 10 月 9 日,约定入职后 3 个月为试用期,实行标准工时制,劳动合同约定最低工资仅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入职邀请函》,明确约定:劳动者转正后税前综合月薪 32000 元 / 月,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奖金税前 192000 元 / 年;薪资及年度绩效奖金受出勤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影响,同时公司享有各类福利调整自主权。
入职后劳动者签署《员工手册》《集团员工绩效管理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制度明确薪酬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分为季度绩效与年终绩效,同时规定年度考核期满前自行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绩效奖金。
在职期间,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至 2025 年 7 月 3 日,2025 年 7 月 4 日用人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仲裁诉求
劳动者委托吴少玲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 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4000 元;
- 判令公司支付 2025 年度在职 6 个月折算目标绩效奖金 96000 元;
- 判令公司支付 2025 年 7 月 1 日 - 7 月 3 日拖欠工资 4413.79 元;
- 判令公司支付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7 月期间加班费共计 108233.57 元。
劳动仲裁委作出非终局裁决:支持赔偿金 64000 元、年终绩效 96000 元、2025 年 7 月 1-3 日工资差额 1295.02 元,驳回加班费诉求。
(三)企业一审起诉诉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 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4000 元;
- 无需支付 2025 年度目标绩效奖金 96000 元;
- 无需支付 2025 年 7 月 1 日 - 7 月 3 日工资差额 1295.02 元;
- 本案诉讼费由劳动者承担。
(四)案件争议焦点
- 用人单位单方以 “不能胜任工作”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否支付双倍赔偿金;
- 规章制度约定 “年度考核期满前离职无年终绩效”,因企业违法辞退导致劳动者中途离职,是否仍需按在职时间折算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 2025 年 7 月 1 日 - 3 日劳动者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已发工资是否存在差额,应否补足;
- 《入职邀请函》薪资待遇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能否作为工资、绩效、赔偿金计算依据。
三、法院审理认定与裁判结果
(一)法院核心认定
- 入职邀请函法律效力认定法院认定《入职邀请函》薪资待遇内容具体明确,构成法律意义上要约,劳动者入职履职构成承诺,双方薪资约定合法生效,确认劳动者月综合薪资 32000 元、年度绩效基数 192000 元真实有效。
-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企业主张劳动者主动退出工作群属自动离职,与企业自行出具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自相矛盾;且企业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形,属于无合法理由单方辞退,依法构成违法解除。法院按 32000 元 / 月标准核算,支持赔偿金 64000 元。
- 年度绩效奖金认定公司制度虽约定中途离职不发年终绩效,但本案劳动者无法完成全年考核周期,系企业违法单方辞退导致,不利后果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结合入职邀约约定、过往奖金发放记录,采信年度绩效基数 192000 元,按在职 6 个月折算,支持绩效奖金 96000 元。
- 工资差额认定按双方约定月薪资标准核算 2025 年 7 月 1-3 日应发工资,扣减企业已发放部分,依法认定仍需补足工资差额 1295.02 元。
(二)一审判决结果
- 用人单位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4000 元;
- 用人单位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 2025 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96000 元;
- 用人单位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 2025 年 7 月 1 日 - 7 月 3 日工资差额 1295.02 元;
- 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 元由用人单位承担。若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四、案件总结
- 企业以 “不能胜任工作” 辞退员工,必须留存绩效考核、培训调岗、考核不合格等完整证据链,无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撑的单方解除,一律认定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 企业《入职邀请函》若薪资、绩效待遇约定清晰,并非单纯邀约邀请,具备劳动合同补充效力,可作为薪资、绩效、赔偿计算的法定依据;
- 企业规章制度中 “中途离职无年终绩效” 条款,仅适用于劳动者主动离职情形,若因企业违法辞退导致员工无法做满全年,不能适用该免责条款,仍需按实际在职时间折算发放绩效奖金;
- 高管、高薪技术类岗位劳动争议中,薪资结构、绩效基数、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举证与法律定性,是案件胜诉的核心关键。
五、律师价值
- 1、证据精准梳理与定性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劳动合同、入职邀请函、员工手册、绩效制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书、出勤记录等全部证据,精准论证入职邀请函的合同效力,锁定薪资与绩效计算基数,为全案胜诉奠定事实基础。
- 2、直击企业举证短板,击破辞退借口精准抓住用人单位无法举证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的核心漏洞,依据劳动争议举证倒置规则,主张企业无证据单方辞退构成违法解除,成功说服法院全额支持赔偿金诉求。
- 3、突破企业制度免责陷阱针对公司 “中途离职不发绩效” 的制度条款,律师从因果关系归责角度精准抗辩:离职系企业违法辞退所致,不利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最终促成法院按在职时间全额折算支持年度绩效奖金。
- 4、全程专业把控,仲裁一审全覆盖从劳动仲裁阶段精准制定仲裁请求、计算赔偿明细,到一审阶段应对企业起诉、庭审专业抗辩、法律条文精准引用,全程专业代理,最终实现劳动者三项诉求全部胜诉,足额拿到赔偿金、绩效奖金、工资差额,最大限度维护高薪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 5、为同类高薪劳动争议提供办案范本本案明确了入职邀请函法律效力、违法辞退举证责任、绩效奖金归责原则等裁判规则,可为企业高管、高薪职场人遭遇违法辞退、拖欠绩效、工资纠纷时,提供成熟的维权思路与胜诉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