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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诉刘X、张X等合伙合同纠纷案赤峰XX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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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例五 孙X诉刘X、张X等合伙合同纠纷案(二审)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1 月 31 日,原告与多名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装修经营某娱乐场所,各方按约定金额履行出资义务。2019 年 6 月 27 日,各方再次签订《协议》,重新确认出资比例,并约定由其中一名被告负责项目装修工作,合伙项目依托第三方企业资质开展实际经营。

后原告因涉及其他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2024 年 1 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伙协议、返还投资款及垫付费用等。该案因各方均无法提供完整审计资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开展,法院判决解除合伙协议,驳回原告返还投资款等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

2025 年初,原告再次针对同一合伙项目提起诉讼,主张部分被告存在出资不实、账目管理不规范、影响举证、企业注销等行为,要求相关被告赔偿损失及利息。一审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足以证实损失实际发生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代理策略

本案中,代理人代理被上诉人一方参与二审应诉。通过精准运用民事诉讼相关程序规则,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完整抗辩方案,助力法院厘清案件争议。

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与前诉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实质内容高度重合,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论证己方已完成举证责任,合伙期间签订的多份协议,系各方对账后对出资情况的确认,可证明出资已实际投入合伙项目。

反驳账目管理责任主张,说明合伙财务由多方共同监管,相关财务凭证并非由被上诉人单方控制,被上诉人无需对审计不能承担责任。

否定违约行为,说明合伙经营中的账户使用、经营状况、企业注销等事项,均系客观情况及各方协商结果,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原告主张的相关情形存在,其在合伙对账时即应当知晓,本案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三、法院采纳观点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代理人核心代理意见:

认定本案与前诉构成重复起诉,两次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实质内容一致。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按规定退还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用。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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