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X诉李XX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原告韩X为第三人某土石方工程公司提供钩机施工服务。经双方结算,第三人应付原告工程款140,160元,但仅支付33,240元。2023年6月12日,法院作出(2023)内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06,92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第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以被告李X(第三人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李X为被执行人。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中,被告李X提交了验资报告,证明其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原告韩X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败诉,未能通过出资瑕疵路径追究被告责任。
后原告在该案中申请调取第三人账户交易明细,发现:第三人账户虽有进账和出账,但持续处于几乎没有余额的状态;被告与第三人账户往来频繁,第三人有付款需求时,被告转入对应金额;第三人账户有进账时,被告立即将进账款项全额转出。经统计,被告从第三人账户支取款项高达5,765,576.57元,扣除其向第三人转入的款项,仍多出2,179,691.1元,实际侵占第三人财产1,273,657.22元。
此外,被告于2022年12月5日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黄X,但黄X仅为名义股东,被告始终在公司担任高管,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代理策略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提出以下诉讼方案:
1.转变诉讼路径:在追加被执行人(出资瑕疵路径)因验资报告证明出资到位而败诉后,转而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追究被告的连带责任;
2.全面调取资金流水:申请法院调取公司账户全部交易明细,重点分析被告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规律;
3.揭露虚假财务凭证:比对劳务费发票开具人身份、收款收据签字与实际施工人的关系,证明被告以虚假凭证侵占公司资产;
4.论证人格混同: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从“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三个维度论证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5.证明恶意逃避债务:结合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持续转移资产的行为,证明其主观恶意;
6.击破股权转让抗辩:证明股权转让后被告仍为实际控制人,黄X仅为名义股东,被告不能免责。
三、法院采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人格混同: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期间,与公司存在大量款项往来,并以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事务,构成人格混同;
2.认定虚假财务凭证:被告以虚假的劳务费发票及收款收据从公司支取款项,其中包含原告本应获得的106,920元工程款;
3.认定主观恶意:被告以虚假凭证侵占公司资产,致使公司无财产清偿原告债务,具有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4.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股权转让后被告仍为公司高管,系实际控制人,不能以股权转让为由免除责任;
5.判令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判令被告对公司欠付原告的106,92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于2024年作出(2024)内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1.被告李X对(2023)内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某土石方工程公司给付原告韩X施工费106,920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案件受理费2,439元由被告李X负担;
3.如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