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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赤峰XX建设工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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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胜诉方充分举证证据真实、仲裁程序瑕疵未达法定撤销标准,成功驳回撤裁申请,保住客户五千四百余万元工程款权益。

案件详情

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赤峰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5年8月8日作出(2024)赤仲裁字xxx号仲裁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尾款54,372,138.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鉴定费共计1,327,165.53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理由为:1. 仲裁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工期情况一览表》系伪造,申请人在仲裁阶段申请对其中“任X”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未获准许;2. 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仲裁委及鉴定机构将未经质证的《工期情况一览表》作为鉴定依据。

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二、代理策略*

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提出以下诉讼方案:

1. 反驳证据伪造主张

曲珊律师系统反驳申请人关于证据伪造的主张,具体如下:

首先,《工期情况一览表》并非仅有任X个人签字,该表同时加盖了申请人公司印章、监理单位公章,并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监理单位系申请人聘用,其职责本身即在于对工程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和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应推定监理单位会配合被申请人作出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虚假确认。

其次,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任X不再担任申请方法定代表人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该时间明显晚于申请人所称任X已于2024年6月1日离职的时间。由此可见,申请人关于任X彼时已不具备代表申请人确认工程事项资格的主张,与工商登记信息并不一致。

再次,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7月任X仍代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工程相关事宜。该事实能够进一步证明,任X在申请人所称离职时间之后,仍持续以申请人代表身份参与工程事务处理。

此外,2025年1月,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计划中仍加盖任X个人名章,说明申请人至迟在该时间节点仍认可任X在相关工程及资金使用事项中的身份和权限。

最后,申请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所附《工期情况一览表》后,并未就该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反而在反馈意见中认可按照该表对人工调差进行调整。该行为表明,申请人曾以实际行为认可《工期情况一览表》的内容及效力。其后再主张该表系伪造,明显与其此前行为相矛盾。

2.论证仲裁程序未违法:补充鉴定材料已作为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送达申请人,交由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仲裁最后一次庭审中,补充鉴定材料也作为附件交由双方质证,仲裁程序实质保障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

3.区分仲裁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灵活性,并不当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证据交换、质证顺序的全部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鉴定材料移交鉴定机构前必须当庭质证,故不宜仅以程序安排差异否定仲裁程序合法性。

4.主张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即便存在程序瑕疵,也可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不应直接撤销裁决;

5.指出申请人恶意拖延:申请人曾就仲裁协议效力提起诉讼被驳回,现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系恶意拖延争议解决。

三、法院采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证据非伪造:《工期情况一览表》中除任X签字外,还有申请人印章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申请人称该证据系伪造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2.认定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裁决:仲裁委在委托鉴定前未将《工期情况一览表》交由双方质证,存在程序瑕疵,但该表仅为鉴定材料之一,申请人未能证明该瑕疵影响鉴定结论的范围及程度,且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该表真实有效,程序瑕疵未达到撤销裁决的程度;

3.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特xx号民事裁定:

1.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

2.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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