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XX诉周X、林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3日,借款人刘X、杜X(夫妻关系)与被上诉人某XX签订《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XX在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5月15日期间,在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循环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用途为购羊及建羊舍。同日,上诉人周X、林X、刘X、闫X、王某、吴X等六人与X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分别于2019年6月3日借款100万元、2019年6月18日借款100万元、2020年4月4日借款200万元、2021年3月12日借款120万元、2021年3月13日借款80万元。其中,2019年的200万元借款中有10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人在其他XX的贷款;2021年发放的200万元贷款中有779,519.83元用于归还借款人2020年的200万元贷款,存在“借新还旧”情形。
截至2024年2月23日,借款人尚欠2021年发放的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77,243.71元,本息合计2,777,243.71元。XX遂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欠款本息,并要求六位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XX的诉讼请求。六位保证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XX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借款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借新还旧”情形,保证人应免除责任;XX存在贷前调查不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中止审理等。
被上诉人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二、代理策略*
被上诉人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提出以下诉讼方案:
1.确认最高额保证范围:主张案涉借款均发生于最高额保证期间内(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5月15日),属于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论证“借新还旧”不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相同且未超出保证期间,借新还旧不仅未加重、反而减轻了保证人的担保负担,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区分合同效力与监管问题:XX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贷前调查不实、贷后管理不到位等)属于金融监管问题,不影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据此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4.论证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止审理的前提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中,保证合同效力的确定并不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审理;
5.反驳恶意串通主张:六上诉人主张XX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欺骗保证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符合免除保证责任的法定情形。
三、法院采纳观点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借新还旧不免责:案涉借贷行为均发生于最高额保证期间内,属于最高额担保范围;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相同且未超出保证期间,借新还旧未加重保证人负担,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2.认定合同有效: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不一致、XX未尽审查义务等属于金融监管问题,不影响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符合免除情形;
3.认定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李X等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虽已被立案侦查,但保证合同效力的确定不以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对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支持;
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四、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借款人刘X、杜X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XX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777,243.71元(合计2,777,243.71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3.六位保证人周X、林X、刘X、闫X、王某、吴X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二审案件受理费29,017.95元,由六位上诉人负担;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