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诉吴X不当得利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8日和4月15日,原告王X分两次向被告吴X银行账户转款共计40万元。原告主张,该款项系其向第三人郑X出借款项,并根据郑X的指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吴X。后因郑X未按约定还款,原告于2022年以郑X为被告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指示交付借款的事实,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诉讼败诉后,原告转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吴X诉至法院,要求吴X返还40万元款项及利息(暂计30万元),合计70万元。原告主张,因民间借贷诉讼中未能证明指示交付,吴X收取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第三人郑X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核实,郑X认可其从王X处借款40万元并指示将该款支付给吴X,且吴X已将款项交付给郑X。
二、代理策略*
被告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律师提出以下诉讼方案:
1.主张原告滥用不当得利制度:原告因与第三人郑X的民间借贷纠纷败诉而提起本诉,是对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不当得利系独立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将其他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起诉但因举证不能败诉的,不应凭此另行诉讼不当得利;
2.论证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系支付第三人的借款,被告受第三人委托收款。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要求“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中被告收取款项系基于第三人指示,具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3.指出真实法律关系路径:原告应当根据真实法律关系启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否则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4.固定关键证据:提供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通话录音,其中第三人郑X明确认可:原告向被告转款系支付其在原告处的借款,且被告已将款项支付给第三人。
三、法院采纳观点
法院全面采纳了曲珊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
1.认定款项转付有法律依据:原告向被告转款系交付第三人郑X的借款,被告系受第三人委托收款,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2.采信通话录音证据:结合被告与第三人郑X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系郑X指示原告将其借款支付给被告,且郑X认可被告已将涉案款项向其交付;
3.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予支持;
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内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
1.驳回原告王X要求被告吴X返还不当得利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30万元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王X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