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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超5亿特大串标案|律师专业辩护,两名主犯均获缓刑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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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精准挖掘案件核心从轻要点,紧扣当事人自首、初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全力辩护,成功为涉案5亿余元特大串标案件当事人争取缓刑轻判结果。

案件详情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晋****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出生日期、身份信息、户籍及住址全部脱敏。因涉嫌串X投标罪,经多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X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戎X,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WX,出生日期、身份信息、户籍及住址全部脱敏。因涉嫌串X投标罪,经多地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先后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ZSM,山西XX律师。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刑诉〔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WX犯串X投标罪,于202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向公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ZCY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汪XX、戎X,被告人WX及指定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山西某招标代理公司承接当地某大型煤业公司土石方剥离工程项目招标工作,并对外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XX为承揽该巨额工程项目,借用外地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为确保成功中标,XX通过他人对接被告人WX(案涉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商议串标运作事宜。
WX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公司专人对接全程操作,联系多家企业参与陪标,统筹处理报名费用、平台费用、大额投标保证金等所有围标开支。同时安排专业造价人员为全部投标企业制作投标报价,刻意压低XX关联投标企业报价,人为操控招投标结果。最终XX关联企业成功中标,案涉项目中标金额高达509XXXX9753.69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W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XX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串X投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X投标罪,系共同犯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汪XX、戎X辩护意见:对本案罪名定性无异议。被告人X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具备适用缓刑条件,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W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WX系自首、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XX通过案涉项目获利588573.48元,已全部主动退缴;被告人WX违法所得6万元已全部退出,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
本案事实清楚,有庭审举证、质证的项目会议纪要、审批文件、招投标全套资料、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涉案金额核查报告、退赃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完整证据链予以证实,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WX相互配合,通过借用资质、组织陪标、操控报价、人为干预招投标结果等方式串X投标,涉案中标金额超5亿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串X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XX系犯意发起者、项目策划者,起决定性作用;WX利用招标代理职务便利统筹串标操作,起关键作用,二人均认定为主犯。二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当庭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依法适用缓刑,对各辩护人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招投标行业合法有序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串X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WX犯串X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XX退出的违法所得588573.4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WX退出的违法所得6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LRX
人民陪审员  FRH
人民陪审员  ZJF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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