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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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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良律师 在线
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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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组织卖淫罪法定刑较重的情况下,黄学良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的判决结果,使其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案件详情

黄学良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人肖XX的辩护人,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成功争取从犯认定:黄学良律师精准论证肖XX仅系足浴店接待人员,工作时间短、未参与决策、所起作用较小,法院最终采纳其从犯意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有效整合从宽情节:黄学良律师系统提出肖X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全部获得法院采纳,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成功争取缓刑结果:在组织卖淫罪法定刑较重的情况下,黄学良律师通过有效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八个月的判决结果,使其免于监禁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自由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曹XX、祝XX、王XX等人共同出资经营“玺足道”足浴馆。后曹XX决定增加“半套”(口交)卖淫项目,并联系廖X某招募卖淫女。被告人祝XX负责记账、收银,被告人王XX担任店长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呷日某某、肖XX、邓某某、邓某担任接待、望风等。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多对卖淫嫖娼人员。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各被告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XX、祝XX、王XX、呷日某某、肖XX、邓某某、邓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廖X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曹XX系主犯,其余从犯。结合各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曹XX有期徒刑五年,祝XX有期徒刑四年,王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廖X某有期徒刑一年,呷日某某、肖XX、邓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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