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人乙(高某某)的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促使被告人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配合法庭认定自首;同时积极推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乙虽被认定为主犯,但仍获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轻缓结果,体现了黄律师在自首认定、赔偿谅解及缓刑适用等方面的有效辩护,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某日晚,被告人甲、乙、丙、丁X知甲的母亲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住院,四人一同前往医院。在医院内,乙上前质问对方时发生抓扯,甲、丙、丁随即上前共同殴打被害人,其中甲使用损坏的花钵片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审理中,四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X万元并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X个月,缓刑X个月;被告人丁X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X个月,缓刑X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