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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寻衅滋事罪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黄学良律师 在线
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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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乙系自首、赔偿谅解等有利因素,法院最终对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同案主犯甲(一年六个月)刑期接近但略轻,体现了黄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精细努力和专业尽责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人乙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乙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虽然法院最终认为各被告人作用不足以区分主从,未采纳从犯认定,但黄律师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辩护要点,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的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乙系自首、赔偿谅解等有利因素,法院最终对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同案主犯甲(一年六个月)刑期接近但略轻,体现了黄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精细努力和专业尽责。

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被告人甲、乙、丙与同案人(均已判决)等人吃宵夜时,因敬酒琐事对被害人心生不满,遂商议报复。被告人丙驾驶车辆搭载众人先到某处拿砍刀,后在城区寻找到被害人,被告人甲、乙及同案人持砍刀下车追砍被害人,致其轻伤一级。后被告人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协助动员被告人乙投案;被告人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被告人丙被抓获后初期否认主要事实,庭审后期认罪。案发后三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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