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指定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在辩护中提出核心意见:对指控的第二起、第三起盗窃的价格认定结论不应采信,因涉案电瓶车未追回,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该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据此未采信该两起价格认定,将盗窃数额从指控的XX降至XX。同时,黄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坦白、智力残疾、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实现了较轻的量刑结果。黄律师精准把握证据规则,有效降低犯罪数额,并综合运用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有利判决,充分彰显了刑辩律师在事实认定与量刑协商中的关键作用。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与他人结伙,于某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多地盗窃他人摩托车、电瓶车,部分被盗车辆已追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XX(法院最终认定XX)。被告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