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在辩护中精准提出关键辩护意见: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因被告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法院经审查,在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了该意见,认定第一起为未遂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黄律师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虽未被采纳,但其积极主张坦白情节,最终法院认定坦白并依法从轻处罚。黄律师通过对犯罪形态的细致辨析,成功为被告人在强奸罪(法定刑三年以上)中争取到未遂这一重要从轻情节,体现了刑辩律师在事实认定与量刑辩护中的核心价值。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明知被害人智力不正常,仍于XXXX年至XXXX年期间,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中第一次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后两次既遂。经鉴定,被害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削弱。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审判结果
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