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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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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良律师 在线
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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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精准把握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差异,通过强调望风行为的辅助性,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处罚,体现了刑辩律师在量刑情节挖掘与罪责均衡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本案指定辩护人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意见:第一起入户盗窃系犯罪未遂;陈X在犯罪中仅负责望风,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法院虽然未采纳从犯认定(认为分工不同且分赃相当),但采纳了犯罪未遂情节,并在量刑时明确“陈X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略小于吴X”,结合其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陈X有期徒刑八个月,明显轻于同案宋X(十一个月)和吴X(四年)。黄律师精准把握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差异,通过强调望风行为的辅助性,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较轻处罚,体现了刑辩律师在量刑情节挖掘与罪责均衡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X、宋X、陈X伙同他人,于某年某月先后在资中、简阳、隆昌等地三次入户盗窃,其中一次因被户主发现未盗得财物;另吴X还伙同他人在陕西入户盗窃首饰,价值X万余元。陈X负责望风,宋X负责开车接送,吴X具体实施开锁盗窃。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吴X、宋X系累犯。

审判结果
被告人吴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吴X与他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X元。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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