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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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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良律师 在线
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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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黄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乙判处与甲相同的较低刑期(均为有期徒刑X个月),并在乙具有多次前科的不利情形下,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挖掘并整合从轻因素的专业能力。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人乙的辩护人之一,与叶某某律师共同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乙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同时主张乙系从犯、请求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坦白、退赃、谅解、认罪等意见,对乙从轻处罚;虽因乙在共同犯罪中与甲作用相当、分赃数额相近且有前科、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等原因,未认定从犯和适用缓刑,但黄律师通过系统梳理有利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对乙判处与甲相同的较低刑期(均为有期徒刑X个月),并在乙具有多次前科的不利情形下,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量刑辩护中挖掘并整合从轻因素的专业能力。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甲、乙预谋盗窃车内财物并购买开锁工具。某日,二人驾车从某地到某地,由乙望风、甲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汽车,盗走车内现金XX,赃款被分赃耗用。甲被抓获,乙被抓获。乙X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另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案发后,乙的亲属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审判结果
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XX;被告人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并处罚金XX;继续追缴甲的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扣押的车辆返还甲。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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