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价值
本案中,黄学良律师(四川厚浪律师事务所)担任被告人丁XX的指定辩护人,提出“丁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等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丁某某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同时认定其自动投案构成自首,进一步从轻处罚。黄学良律师精准抓住从犯、自首、初犯、赔偿谅解等多层次从轻情节,成功为被告人在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三年以下)中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的较轻刑罚,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在复杂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量刑辩护能力。
案情简介
某日凌晨,被告人甲、乙、丙等多人在某酒吧外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扭打。结束后,部分被告人认为吃亏,提议报复,遂由甲电话邀约被告人丁XX帮忙。丁XX到场后从车上取出木棒分发给多人,随后众人持械在酒吧内外对被害人进行多次殴打,致三名被害人及丁XX本人均受轻微伤。案发后,多名被告人主动投案或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部分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规劝同案人投案。各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判结果
被告人甲(主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丁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余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部分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