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刘X通过短视频平台结识黄X。黄X向其提出通过婚恋交友方式谋取钱财的方案,具体模式为与陌生男子建立恋爱关系,收取高额彩礼及三金,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月余,再由“公司”负责办理离婚手续。刘X起初犹豫,后经黄X、张X、王X等人轮番劝说,同意参与该模式。
2025年1月,在黄X的安排下,刘X与被害人李X通过微信视频相亲,并于次日在线下酒店见面。同年2月1日,刘X与李X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当日,李X向黄X等人所在的婚恋公司转账人民币30万元。该款项随后按层级分流:婚恋公司转给黄X25万元,黄X支付给刘X10万元。婚后,刘X随同李X探望其母亲,双方定于同月19日举办婚礼。
婚礼举行后次日(20日),刘X以外出打工为由意欲离开李X并脱离共同生活。李X通过调取酒店监控等方式,发现刘X在婚礼前一日曾与其男友陈X会面,并怀疑刘X行踪,于2025年2月20日报警,刘X随即被信阳市xx区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过程】
案件侦查阶段,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接受刘X近亲属委托,指派胡建平律师担任刘X的辩护人。胡建平律师经全面阅卷、会见当事人并梳理全案证据后,认为刘X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在为刘X办理取保候审成功后,向信阳市xx区公安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并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详细阐述本案属于婚姻彩礼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的核心理由。
公安机关认真听取了辩护意见,并重新对全案事实、证据及行为性质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胡建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为刘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刘X随即被解除强制措施,本案得以圆满终结。
【主要问题】
1.行为人在婚恋过程中使用真实身份与对方办理结婚登记并收取大额财物,其后意欲脱离共同生活的,能否认定为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2.如何准确区分以婚恋为名的诈骗犯罪与正常的婚姻家庭彩礼纠纷?
3.在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的边界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如何适用刑法谦抑原则?
【辩护观点】
刘X以真实身份与李X登记结婚,婚姻关系真实有效,双方争议本质上是彩礼返还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
一、以真实身份登记结婚的事实,阻却了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婚恋型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行为人自始即无与对方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使用虚假身份或隐瞒已婚等重大事实,使对方对“能否结婚”这一核心问题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本案中,虽然刘X参与了一个以获利为目的的计划,但其最终以真实身份与李X完成了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这一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结婚登记是一种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和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刘X提供真实身份、办理真实登记,意味着其在法律层面与李X建立了真实的婚姻关系。这一核心事实——婚姻的真实性——并未被刘X虚构或隐瞒。
第二,刘X与李X进行了婚礼筹备、探望长辈、举办婚礼等系列社会活动,客观上具有履行婚姻形式的表征。虽然其在婚礼次日意欲脱离,但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婚姻中的违约或过错,也可能反映出其在共同生活意愿上的欠缺,但不能必然倒推出其在缔结婚姻之初就具有“自始不履行、纯为骗取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李X给付30万元的行为,是在明知刘X真实身份、双方正常办理结婚登记的背景下作出的,其对“与刘X结婚”这一核心事实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要求被害人是因“被骗”而“主动交付”财物。若被害人对于最核心的交易基础(身份真实性、婚姻可能性)并无错误认识,则难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诈骗罪的罪质程度。
综上,指控刘X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本案涉及的财物给付属于彩礼性质,应优先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区分骗婚诈骗与彩礼纠纷的关键,在于审查被害人给付财物是否基于“与行为人缔结婚姻”这一核心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给付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姻目的无法完全实现或产生纠纷时,给付方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返还。
本案中,李X支付的30万元,在给付时间(登记当日)、给付目的(缔结婚姻)和给付对象(婚恋公司及刘X)等方面,均符合“彩礼”的基本特征。即便该彩礼的促成过程中存在婚恋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也不能当然地将其整体定性为诈骗犯罪。李X若认为权益受损,其首先应当通过离婚诉讼并请求返还彩礼的方式寻求救济。只有在确实存在虚构身份、隐瞒重大事实、自始无履约意愿等核心诈骗要素的情况下,才应当启动刑事程序。
三、对于界限模糊的案件,应当坚持刑法谦抑原则
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对于处于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界限模糊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秉持谦抑原则,审慎入罪。
本案中,刘X的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道德可责难性,其参与有组织的婚恋盈利模式也反映出对婚姻制度的轻慢。但是,道德谴责、民事返还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着清晰的界限。只有那些严重侵害法益、无法通过其他法律手段有效规制的行为,才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本案经公安机关全面审查并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撤案处理,正是刑法谦抑原则在个案中的具体体现。该处理结果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将婚姻家庭纠纷错误刑事化,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理性。
【案例注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骗婚”模式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以真实身份登记结婚的行为,对认定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重要阻断作用。第二,厘清了骗婚诈骗与彩礼纠纷的核心区分标准——被害人是否对“结婚可能性”这一核心事实产生错误认识。第三,展现了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通过深入剖析行为性质、准确援引法律原则、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能够促成公安机关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并作出撤案处理,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程度维护。
本案由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胡建平律师担任辩护人。胡建平律师以其对刑民交叉案件的深刻理解和对刑法谦抑原则的精准把握,成功推动了本案的撤案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