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无财产终本执行?律师成功追加 2 名股东担责偿债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吴少玲律师 在线
广东知恒(佛山)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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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研判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规则,深挖企业工商及章程信息,查实股东未实缴出资关键事实。及时修正案件文书瑕疵,完整梳理证据链条,专业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在对方消极应诉缺席情况下,凭借扎实法律论证,成功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突破公司无财产终本困局,锁定偿债责任主体,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债权实现,高效破解执行回款难题。

案件详情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执行异议纠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代理身份: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
审理法院:广东省某区人民法院

处理结果:成功追加两名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在各自未出资 5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隐私信息脱敏说明

已对涉案自然人完整身份证号、具体户籍住址、企业详细注册门牌号、无关人员完整私人信息等进行脱敏简化处理,保留案件主体身份、法律关系、裁判核心内容,符合官网案例公示隐私保护要求。

三、案件详情

(一)基础纠纷背景

某电商企业(以下简称 “申请执行人”)与佛山某商业策划公司(以下简称 “被执行人”)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经基层法院一审、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2) 粤某 执 某 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经全面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法院最终依法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胜诉债权面临无法实际兑付的困境。

(二)股东出资情况核查

接受委托后,吴少玲律师立即开展企业工商档案、章程及企业公示信息专项尽职调查,查实关键事实:
  1. 被执行人系 2019 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由两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分别为自然人股东廖X、某投资公司股东;
  2. 两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各自认缴出资额 50 万元,公司章程原始约定出资期限至 2039 年 12 月,后续企业公示信息中出资期限又延后至 2066 年,截至执行阶段两名股东均未进行任何实缴出资
  3. 被执行人现已无经营资产、无清偿能力,明显资不抵债,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但公司及全体股东均未主动申请破产清算,试图利用认缴制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承担。

(三)办案维权过程

  1. 精准法律研判:吴少玲律师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裁判规则,明确: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的,未届认缴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可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2. 正式提出追加申请:吴少玲律师代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依法追加两名认缴未实缴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相关执行费用。
  3. 纠正案号笔误、完善证据链条: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书中原一、二审案号存在笔误,代理律师及时以书面及短信方式向法院确认更正准确案号,同步提交公司章程、企业信用公示报告、终本执行裁定、生效裁判文书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4. 缺席审理稳步推进:经法院合法传唤,两名被申请人股东及被执行人全程无答辩、无举证、无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查审理。

(四)法院裁判观点及裁定结果

  1. 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债权无法清偿,已明显资不抵债、具备破产原因;股东虽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股东不得再享有期限利益。
  2. 股东举证责任分配:两名股东未举证证明已完成实缴出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认定其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
  3. 最终裁定:
  • 追加自然人股东廖X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 5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追加某投资公司股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 5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 驳回申请执行人关于要求股东承担利息连带责任及承担执行费用的其他诉求。

四、案件总结

  1. 1、核心争议焦点:认缴制下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时,是否应当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能否被追加为执行被执行人。
  2. 2、案件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利用股东认缴出资漏洞逃避债务的执行维权案例,司法机关明确采纳 “公司资不抵债 + 不申请破产 =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裁判标准,打破了长期以来部分股东利用超长认缴期限恶意悬空公司债务的侥幸心理。
  3. 3、维权难点突破:本案难点在于取证股东认缴金额、出资期限、实缴情况,同时需要精准适用执行追加及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法律规定;在对方当事人全程缺席、消极应诉的情况下,律师通过完备证据梳理、法律逻辑论证,最终促成法院支持追加申请,为后续债权追偿锁定责任主体。
  4. 4、后续追偿空间: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直接申请查封、冻结两名被追加股东名下个人及企业财产,突破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大幅提升债权实际回款概率。

五、律师专业价值

  1. 1、精准法律检索与规则适用:熟练掌握执行异议、追加被执行人、公司法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等前沿裁判规则,精准匹配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锁定股东追责突破口,为案件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2. 2、专项尽职调查取证:专业梳理企业工商内档、公司章程、企业公示信息、执行终本材料,精准查实股东认缴未实缴、超长延期出资等关键事实,构建完整闭环证据链,即便对方缺席答辩也能支撑法院裁判。
  3. 3、文书严谨把控与瑕疵修正:及时发现并纠正诉讼案号笔误等程序瑕疵,规范撰写执行异议申请书、证据目录、代理意见,全程把控案件程序节点,避免因文书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4. 4、破解执行难困境:在被执行人无财产终本执行的僵局下,精准切入股东追责路径,成功将偿债责任延伸至背后实际控制股东及投资股东,打破 “公司欠钱、股东脱责” 的困境,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财产权益。
  5. 5、标准化办案流程赋能:从案件接收、财产查控、股东信息核查、法律论证、异议申请到庭审应对,形成完整的执行追加类案件办案体系,可为企业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后续执行回款提供全套专业解决方案。

                                         

  • 1970-01-01
  • 最高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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