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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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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主张货款本金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充分运用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戒,又为后续调解保留了弹性空间。 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部分由被告负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体现了律师在程序选择与费用控制上的专业考量。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展现了出色的债权清收与调解谈判能力:

精准梳理债权凭证,夯实胜诉基础:吴富兵律师在诉前协助原告完整梳理了历次供货的结算单据、对账记录及付款凭证,明确了欠款金额及起算时间,为诉讼请求提供了扎实的证据链条。

合理设计诉讼请求,兼顾法律依据与可执行性:吴富兵律师主张货款本金及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充分运用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既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戒,又为后续调解保留了弹性空间。

成功促成调解,实现债权快速回收:在被告存在付款意愿但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吴富兵律师通过积极谈判,促成被告分期支付大部分货款(若干元),并设置了“逾期则全额加计利息并恢复执行”的违约条款,既保障了原告的当期利益,又为未来履约提供了强力约束。

有效控制诉讼成本:通过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且部分由被告负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体现了律师在程序选择与费用控制上的专业考量。

案情简介

原告某XX公司诉被告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被告在承包施工期间多次向其购买混凝土,经结算被告欠付材料款若干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支付货款及利息。原告委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吴富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集团公司支付原告某XX公司货款若干元,分期履行;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及逾期利息(以若干元为基数,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计付)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双方按比例负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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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兵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有十多年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管理流程和要点。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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