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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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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兵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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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系统计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法定项目,最终法院支持了绝大部分主张,为原告争取到数十万元赔偿。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本案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展现了卓越的维权能力与诉讼策略:

突破主体不适格障碍,确立用工主体责任:在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均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的情况下,吴富兵律师准确援引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发包单位某公司应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人雇佣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成功使法院判令某公司参照工伤标准赔偿,为当事人开辟了有效的救济路径。

全面梳理证据,锁定违法分包链条:吴富兵律师通过收集装修合同、安全责任书、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清晰证明了“广电公司→锦豪公司→许XX→杨XX→原告”的层层转包关系,并指出锦豪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存在选任过错,为法院认定赔偿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

合理主张各项工伤待遇,争取最大赔偿:吴富兵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九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系统计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全部法定项目,最终法院支持了绝大部分主张,为原告争取到数十万元赔偿。

妥善处理垫付款项,避免重复计算:吴富兵律师在诉讼中明确区分许XX垫付的款项性质,主张该款系借支而非赔偿,并同意在判决中予以扣除,既尊重了事实,又确保原告不因此额外获益,体现了律师对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

案情简介

原告某在被告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时摔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及工伤认定,均被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干元。原告委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吴富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参照工伤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两名被告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款项后,判决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若干元。

审判结果

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若干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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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兵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有十多年企业管理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管理流程和要点。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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