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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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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富兵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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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款未交付、签名不实等抗辩,吴富兵律师通过申请鉴定、组织反证等方式积极应对,虽大部分请求未获支持,但在复杂案情中仍为当事人实现了部分债权,体现了律师在疑难案件中的韧性与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律师价值

吴富兵律师作为本案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复杂民间借贷与合伙纠纷交织的案件中展现了专业的诉讼能力与敬业精神:

系统梳理证据链,推动关键笔迹鉴定:吴富兵律师协助原告提交了多份报销单、借款协议书、银行凭证等证据,并配合法院进行笔迹鉴定,最终成功证明三份报销单上被告郑X签名系其本人书写,为部分债权(某万元)的认定奠定了鉴定基础。

积极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判决可执行性:吴富兵律师在诉前及时申请查封被告名下房屋,法院裁定予以保全,有效防止了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执行提供了保障。

精准主张农行贷款资金承担合同项下债权:在合伙账目混乱、借款交付难以单独举证的不利局面下,吴富兵律师抓住《农行信用贷款资金承担合同》这一关键证据,成功使法院认定被告郑X个人应承担某万元还款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部分胜诉。

合理应对被告抗辩,维护当事人程序权益:针对被告提出的借款未交付、签名不实等抗辩,吴富兵律师通过申请鉴定、组织反证等方式积极应对,虽大部分请求未获支持,但在复杂案情中仍为当事人实现了部分债权,体现了律师在疑难案件中的韧性与专业价值。

案情简介

原告某与被告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某、某曾合伙经营木材加工业务,合伙体向原告借款若干元,原告另垫付若干元用于合伙体经营,要求被告某、某按占股比例偿还借款及垫付款共计若干元,并要求被告某(被告某之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委托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吴富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辩称借款未实际交付、不认可借贷关系。诉讼中,经笔迹鉴定,部分报销单上“某”签名非其本人书写。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的大部分借款因无法证明实际交付且合伙账目无法清算,不予支持;但依据《农行信用贷款资金承担合同》,认定被告某应偿还原告某万元及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一、被告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某万元及违约利息(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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