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08年登记结婚,2023年1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进行分割。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于2025年1月领取了征地附属物补偿款905476元(苗木补偿),另有一笔对案外人的债权990000元尚未收回。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等过错,离婚后仍殴打原告致轻伤二级,故要求按60%比例分割上述财产及债权。
原告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享有案外人处债权990000元的60%即594000元;2.判令原告享有征地附属物补偿款905476元的60%即543285.6元;3.判令原告享有苗木补偿款40500元的60%即243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债权尚未实现不具备分割条件;补偿款系公司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前投入应扣除等。
法院经审理认定:债权属实,虽未收回但不影响分割,双方各得50%(原告60%主张未支持)。补偿款中,婚后共同种植的苗木部分原告分得45%,婚前被告购买的部分原告分得30%,另苗木补偿款扣除案外人份额后原告分得45%。最终判决:债权各半;被告支付原告分割款297994.35元(含补偿款及苗木款);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未实现债权亦可分割:法院认定债权是否收回不影响分割,为原告锁定49.5万元债权份额,未来可追偿。
补偿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成功驳斥被告“公司财产”抗辩,将征地补偿款纳入分割范围。
婚后经营贡献获认可:法院考虑被告离婚后继续养护投入,但原告仍获得婚后部分的45%及婚前部分的30%,共计近30万元现金。
诉讼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2554元,被告负担1743元,原告仅811元。
三、余艳芬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余艳芬律师代理原告(女方),在离婚后成功将未分割的债权及征地补偿款纳入诉讼,突破被告“公司财产”“债权未实现”等抗辩。她通过举证婚后共同经营事实,为原告争取到债权50%份额(49.5万元)及现金分割款近30万元。虽未达到60%的倾斜比例,但有效维护了女方在长期婚姻中的财产权益,并为后续追索债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夫妻共同债权990000元,原告与被告各分得495000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分割款297994.3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4元,原告负担811元,被告负担17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