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债权人)与被告叶X、被告李XX(曾系夫妻)之间存在多笔经济往来。2022年6月,被告叶X向银行贷款50万元后,将其中的20万元转账给原告,原告随即将其中的15万元转至被告李XX账户。原告主张该15万元系其出借给二被告的借款,并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
2024年1月,被告叶X向原告出具35万元的借条,确认包括本案15万元在内的多笔借款总额。2025年,原告起诉被告叶X要求归还35万元借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被告叶X未完全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未全额到位。原告遂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该15万元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李XX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辩称:案涉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收到被告叶X的20万元转账后的过账行为;该款项已在原告与被告叶X的35万元借款案件中处理完毕,原告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与被告李XX之间无借贷合意,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叶X之间的35万元借款纠纷已通过生效调解书处理,案涉15万元系该35万元的组成部分。原告明知二被告系夫妻,但借贷前未与被告李XX沟通,借条上亦无其签名,事后也未向其催收。原告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一事不再理”抗辩成功:原告已就同一笔15万元款项在另案中与被告叶X达成调解,本案重复起诉被法院认定缺乏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严格适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李XX有共同借贷合意,也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依法驳回。
过账性质抗辩获支持:被告举证证明该15万元来源系其银行贷款转给原告后的回流,并非真实借款。
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165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无任何费用。
三、余艳芬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余艳芬律师代理二被告,精准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成功抗辩原告重复起诉。她通过举证案涉款项系过账性质、已在另案调解书中处理完毕,并强调原告从未与被告李XX达成借贷合意,最终法院采纳其全部观点,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余律师为当事人免除了15万元的潜在债务风险,并让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姜X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